《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部图书馆专门法,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读书阅览权利而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和文化和旅游部联合编写的这本解读,为权威读本。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法律实践问题 权威指导法律实务
本书编写组由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图书馆的相关同志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内设机构。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国家图书馆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进的国家图书馆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章设立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运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服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