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学(第二版)》在编写中既考虑到理论的完整性,又兼顾了实务操作的需要。全书分为六篇,分别是: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实务、船舶保险条款与实务、保赔保险、船舶碰撞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与海上救助,共十六章。在章节安排上,遵循先理论后实务、先国内后国外的顺序,以便于教师授课和学生自学的需要。在内容上,力求将国际贸易法、运输法规、海商法发展反映在《海上保险学(第二版)》的写作中,同时对国内外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船舶保险条款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以展示其共通与差异之处,使读者对海上保险有深刻的感受与认识。此外,在每一章后,均附有思考题和案例分析,以便学生加深对海上保险理论的理解,并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世界贸易量迅速增长。众所周知,在保证贸易顺利进行的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航运极为重要。据统计,全球贸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是通过航运业完成的。我国自2000年以来,每年进出口货物量以22%的速度增长,2013年,我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贸易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1%。虽然2014年全球经济增长低迷,我国经济增长也趋于放缓,但对外贸易总体仍保持平稳增长,出口占全球份额的12.7%,进出口增速高于全球2.7%,全球货物贸易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可以说,贸易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此种趋势之下,为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保驾护航的海上保险业,其地位自然不容忽视。
作为各种保险险种的鼻祖,海上保险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且深厚的理论体系,它所建立起来的框架、基本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保险理论发展的基石。在实践中,海上保险伴随着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发展而发展,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因此,了解并掌握海上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做法,对于从事保险业、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人员而言,极具必要性。
本书在编写中既考虑到理论的完整性,又兼顾了实务操作的需要。全书分为六篇,分别是: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实务、船舶保险条款与实务、保赔保险、船舶碰撞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与海上救助,共十六章。在章节安排上,遵循先理论后实务、先国内后国外的顺序,以便于教师授课和学生自学的需要。在内容上,力求将国际贸易法、运输法规、海商法发展反映在本书的写作中,同时对国内外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船舶保险条款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以展示其共通与差异之处,使读者对海上保险有深刻的感受与认识。此外,在每一章后,均附有思考题和案例分析,以便学生加深对海上保险理论的理解,并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
与一版相比,本版在结构上并未作大的调整,大部分内容也保持原貌。但是随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的面世、海上救助中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使用等,本书在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及海上救助两章中分别增加了上述内容,以使书中内容能够反映国际运输立法及保险业的新变化。
本书各章内容的写作分工如下:一、二、三、四、五、七章由郭丽军编写,第六、八、十二章由张虹编写,第九、十、十一章由胡海滨编写,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由方志平编写。在写作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海商法等著作和论文中具有普遍意义的观点、信息,在此要特别向这些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海上保险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但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可能存在一些疏漏之处,恳请各界读者批评指正。
郭丽军
2015年8月20日
第一篇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界定与特点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起源的发展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种类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四章 海上保险中的风险与损失
第一节 海上保险中的风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中的全部损失
第三节 海上保险中的部分损失
第四节 海上保险中的费用
第二篇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实务
第五章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基本险条款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附加险条款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第四节 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第一节 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第二节 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 协会特种货物保险条款
第七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与保险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第三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检验
第四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牙规则
第三节 维斯比规则
第四节 汉堡规则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及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第三篇 船舶保险条款与实务
第九章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第二节 船舶保险基本险条款
第三节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第四节 船舶建造险条款
第五节 集装箱保险条款
第十章 伦敦保险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第二节 1995年协会船舶航程保险条款
第三节 1995年协会船舶运费保险条款
第四节 1995年协会战争罢工险条款
第十一章 船舶保险实务
第一节 船舶保险的承保
第二节 船舶保险的理赔
第四篇 保赔保险
第五篇 船舶碰撞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六篇 共同海损与海上救助
《海上保险学(第二版)》:
(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同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如果几份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同,则不会构成重复保险。但这里的“同一”并非要求投保人所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完全一致,而只是要求保险合同中存在相同的标的。
2.同一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事故分别向几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利益不同,则不能构成重复保险,实为单独保险。
3.同一保险事故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将分别由承保该事故的不同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不可能因获得多重赔偿而不当得利,也就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4.同一保险期限
若几份保险合同虽然承保同一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但是保险期限并不相同,保险期限没有相互重叠或交叉,则也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5.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仅是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种保险仅为超额保险而非重复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将由一个保险人承担。
6.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是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根本区别。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几份保险合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但保险金额的总和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种保险仅是数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共同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索赔方法
重复保险形成后,一旦标的物损失,保险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有三种处理方法:
1.连带主义
在连带主义下,每个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先向任何一个保险人索赔,该保险人不得推诿。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享有对其他保险人的追偿权。
2.比例分担主义
在比例分担主义下,每个保险人仅对其自己应负的份额承担责任,没有义务代替其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法包括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比例责任制是指各保险人分别就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限制责任制是按照保险人的单独责任限额与所有保险人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顺序责任主义
根据顺序责任主义,先行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他保险人仅在其损失超出该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时才承担责任。如美国货物保险单中的条款规定:“如果本保险所承保的利益由另一个先于本保险单提供的承保范围的保险所承保,则本公司只对超出该先保险的数额承担责任。”
在海上保险中,对于重复保险分摊,大多数国家采用连带主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除保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按自己方便,排定次序,向各保险人进行索赔,但所收到的赔款总额,不能超过本法所允许的数额。”我国《海商法》也规定:“除合同中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在重复保险下,根据连带主义原则向保险人索赔损失的规定极大地方便了被保险人,有力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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