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法学文库·新疆大学“211工程”优秀学术著作: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
定 价:42 元
- 作者:申艳红 著
- 出版时间:2013/4/1
- ISBN:9787307102668
- 出 版 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14
- 页码:316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随着公共危机治理重心向更加前移的防治领域转移,社会危机防治行政逐渐成为日常行政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新疆大学法学文库·新疆大学“211工程”优秀学术著作: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在对当前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基本价值重新反思和确立的基础上,从法学的视角,探讨了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型构了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体系,分析了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的规范类型。秉承行政法治对行政规制的基本路径,《新疆大学法学文库·新疆大学“211工程”优秀学术著作: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以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二元主体合作和互动的视角,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主体、行为和救济的基本路径阐述了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规制。
新疆地处祖国边陲,位于亚欧大陆腹地,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这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是亚欧多种文化交流的枢纽。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各民族人民长期共同生活,在服饰、语言等方面上多有融合。新疆大学位于巍峨的天山脚下,她的前身是创办于1924年的新疆俄文法政专门学校。1935年1月改建为新疆学院,1960年10月1日正式成立为新疆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新疆唯一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被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区部共建”高校。新疆大学现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八个学科门类,涵盖了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
新疆大学法学院跟随着共和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走过了一段从组建到白手起家再到兴旺发展的历程:1980年7月21日,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增设法律专业”,并于1981年8月开始招收法学普通本科生,2001年4月更名为法学院,2005年9月起接受武汉大学的全面支援。改革开放的30余年是新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项事业加速发展的30余年,也是新疆大学法学专业逐步成长壮大的30余年。在新疆的各高校中,新疆大学的法学教育历史最久,规模最大,而且师生的多民族性是其一大特色。这些特点更有利于法学学人进行多元法律文化的研究工作。
“新疆大学法学文库”以中亚地区国家法律制度比较、我国法律基本理论问题和新疆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为研究课题,立足中亚、紧跟时代步伐、聚焦法学研究的前沿和基本理论的发展,汇集了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法史学、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作者都是新疆大学法学院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其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新疆大学法学理论的研究实力和水平。
我们也要看到,今天的成就代表的是“天山法学”学人过去不懈的努力和拼搏,未来的辉煌需要“天山法学”一代代学人的继续顽强奋斗!
是为序。
申艳红,女,1973年8月,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为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3年至2000年,就读于兰州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至今,任教于新疆大学法学院;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科研工作方面:2006年,主持校级课题项目——《城市社区建设下民族关系变迁与社会立法应对》;2010年,主持教育部社科基金课题项目——《政府危机管理下维护新疆稳定的行政法治化研究》;2010年,主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新疆政府危机管理下行政法治化研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横向科研项目一项,已在国内各种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一、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本书的基本结构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政府危机管理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基本理论探讨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与公共危机
一、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社会
一、公共危机的概念
三、公共危机的危害
四、当前我国社会危机情境与原因
第二节 政府危机管理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概说
一、维稳工作与公共危机
一、维稳工作的溯源与现状
三、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概念界定
四、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相关的概念分析
第三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及其法治化的价值分析
一、公共行政价值概述
一、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价值反思
三、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治化价值分析
第二章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正当性理论探究
第一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理学理论
一、政府危机管理正当性的各种学说
二、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正当性法理分析
第二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宪法学理论
一、危机防治行政与紧急状态应急行政的不同法治情境
二、新宪政论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理论指导和支持
三、宪法基本原则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行政法学理论
一、行政法发展的不同阶段
二、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第三章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概说
一、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意义
二、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现状
三、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准
四、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体系的型构
第二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宪法位阶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第三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二、行政均衡原则
三、行政正当原则
第四节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专有法律原则
一、权利优先原则
二、政策指导原则
三、多元解纷法制化原则
四、社会有序协力原则
第四章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规范分析
第一节 国外主要国家政府危机管理的相关法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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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二元主体合作:政府与社会组织
第六章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二元机制互动:维稳与维权
第二,这些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中的一些内容,尤其是执政党的决定,能有效影响甚至决定国家政策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第三,这些文件具有完整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形式,如接受备案审查,不适当的甚至可以被撤销。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该法适用于从全国到地方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权力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该法,成文法范畴内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28条)。非成文法规范应当纳入到人大常委监督的范围之内,如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2007年9月25日,湖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根据该办法,对于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认为不规范的,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可撤销。接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通知等。这些《监督法》及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无疑是对规范性非法律文件的有益有力的监督,是法治理念下“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贯彻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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