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概念定义,起着导论的作用。这些定义虽然不可避免地使人感到抽象和脱离实际,但却是很难省却的。定义的方法绝对谈不上新颖。相反,这个方法想达到的,也是作者所期望的,仅仅是以更合乎目的的和可能更准确的(因此也可能过分详细的)表达方式,来表述针对同一事物,任何经验社会学事实上所认为的东西。即使这些定义应用了似乎不常见的或新的表达方式,它们所表述的,也是社会学研究中实际上所认为的东西。与我在《逻辑学》(Logos)第 4 卷(1913 年)中的那篇论文(第253 页及以后诸页)a 相反,在这里,为了最大限度地便于理解,我尽可能地简化了概念,并作了多次改动。但是,无条件的通俗化和尽可能的准确性这两个对定义的要求,往往不能互相调和,前者有时必须让位于后者。
关于本书中“理解 ”一词的含义,读者可以参见雅斯贝尔斯(K. Jaspers)的《普通精神病理学》(Allgemeine Psychopathologies)[亦可参见李凯尔特在《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Grenzen der naturwissenschaftlichen Begriffsbildung,1913年第2版,第514—523页)以及齐美尔(G. Simmel)在《历史哲学的问题》(Probleme der Geschichtsphilosophie)中对此所作的若干说明]。关于本书的方法论,就像我常做的那样,这里仍要列出戈特尔(F. Gottl)的著作《词汇的强权 》(Die Herrschaft des Worts)。
然,这本书写得比较晦涩,也没有遵循一种贯彻始终的写作方式。关于本书的内容,首先要列举的是滕尼斯(F. Toennies)的优秀著作《共同体和社会》 (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1912)。 此外, 还有施塔姆勒(R. Stammler)的容易将人引入歧途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的经济和权利》(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sfassung), 以及 我 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 第 24 卷 上(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1907)对它的批判。在那个批判里,我已经多次表述了本书的基本思想。与齐美尔在其《社会学》 (Soziologie)和《货币哲学》(Philosophie des Geldes) 著作里的做法不同,我尽可能将主观持有的“意向”,和客观认可的“意向”区别开来。可是,齐美尔不但没有把这两种含义始终分开,而且还经常有意识地把它们混同在一起。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与卡尔·马克思和爱米尔·涂尔干被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代表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