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比较细致地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思想脉络及其方法论基础,探讨了关于法律的语言分析的意义和范围、法律的科学性和自足性的问题,以及法律语言分析对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探究,是本研究的一大创新,为读者学习和理解法学理论提供了思考和方向。
总序
2023年,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将迎来三十周年院庆。1993—2023年的三十年,恰好是中国与世界更加融为一体的三十年,是世界范围内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三十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稳步推进的三十年。外语学院得风气之熏染,教书育人,联通中外,有自己的收获,也有自己对于国家和世界的绵薄贡献。风雨沧桑,峥嵘岁月,木已成林,春华秋实。
三十年中,莘莘学子在外语学院追求梦想,笔耕沃土;谆谆师者为了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勠力同心。古人云“三十而立”,为了纪念这值得铭记的三十华诞,外语学院特组织本院教师编写了“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法律语言文化专著系列”丛书。这不仅是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近年来教学与科研成果的集中展示,更是对外语学院三十年来形成的厚实文化积淀、优秀科研传统及所秉承的西政精神的深度挖掘。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前身为西南政法大学外语系,成立于1993年,2003年成立外语学院,同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04年开始招收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生,主攻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和法律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两个方向。2010年学院英语(法律经贸方向)专业获得重庆市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同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开始招收翻译硕士,主攻法律翻译、经贸翻译方向。2013年,学院英语(法律经贸方向)专业被确定为重庆市特色专业。2017年,学院申报的“政法类高校英语本科专业‘“231”一体双翼’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教学成果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奖。2019年6月,学院英语专业入选“2019年重庆市本科高校一*专业立项建设”项目。鉴于外语学院在法律特色英语专业建设领域的经验,教育部英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5年特委托外语学院起草了全国政法类高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国家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是国内高校*早成立的、以法律语言为特色的外语院系之一,三十载以来,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依托西南政法大学的优势学科,外语学院坚持走“外语+法律”特色发展之路,并将其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过程。学院以科学的课程设置和高质量的教学水平使学生获得扎实的基本功和优秀的实务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大批精通英语,兼懂法律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外语学院这三十年来所取得的办学成绩和育人成果值得我们肯定,而外语学院老师们的教学能力与科研水平的进步更值得我们骄傲。外语学院组建了自己的学科团队,下设四个方向,分别为法律语言学团队、法律语言文化和法律翻译教学与研究团队、外国文学(法治文学)团队、外语(法律语言)教育研究团队和国别与区域研究团队。团队的负责人及成员在多个全国性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在语言学、翻译、文学、教育、国别与区域研究等领域有着较深的造诣。近年来,学科团队成果颇丰,获得多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教育部项目,并在权*期刊上发表了多篇原创性论文。西南政法大学在2019年度遴选了12项重大科研成果,外语学院占两项,且有一项荣居榜首。荣居榜首的《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第2版)是宋雷教授领衔的法律语言文化和法律翻译教学与研究团队历时数十年完成的目前国内规模*大、内容*完整的大型英汉法律用语学习型辞书。中外著名辞书总是历经千锤百炼,在历次版本完善中锻造杰作。《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有此气象,当再接再厉。在学科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在学界广大同仁的关心和帮助下,外语学院精心打造了该系列丛书,一起促进外语界同仁的相互沟通与交流,其诞生是外语学院学科建设的成果体现,也必将进一步搭建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科优质学术成果交流平台。
外语学院一直恪守“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西政校训,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在扬西政精神的同时,一直奋力追寻着学术的真谛。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先生在《论大医精诚》中写道:“世有愚者,读方三年,便谓天下无病可治;及治病三年,乃知天下无方可用。故学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不得道听途说,而言医道已了,深自误哉。”医者如此,一切学问和事业皆当如此。必精勤不倦,经“立”之坚,“守”之苦,方能有“得”之乐。本丛书的出版是对外语学院三十年创业与成长的铭记,也是对外语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激励,更是对我校转型升格、“双一*”建设的促进。衷心祝愿外语学院越办越好!外语学科越来越强!
是为序。
付子堂2019年11月
序言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迎来三十周年(1993—2023年)办学之际,我作为学院英语专业的设计者、组织者和亲历者,能够为学院组织编写的“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法律语言文化专著系列”丛书作序,倍感荣幸。
三十年,我们历创业之维艰。在法科为主的大学能够办成以培养既精通英语又熟知法律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英语专业,并取得不菲成绩,实属不易;能开教育界试行“英语+法律”专业建设的先河,诸多不易之外,更是时代的造就。1993年、1994年专科开始,我们开展了“英语+法律”的教学初探,增加了本院教师对于国外学术界“法律乃词语之职业”(Law is a profession of words.)意识的认同和感悟。1995年英语专业四年制本科培养体制的转变加深了我们对于语言乃法律载体、法律思维工具以及法律文化精髓的认识,增进了教师积极向上、无愧时代的责任感。2003年,学院获得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授权点,专注于培养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和法律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等方向研究生。2010年,学院获得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培养以法律、法学、国际经贸翻译为主要研习方向的翻译硕士,同年,英语(法律经贸方向)专业获批重庆市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2013年该专业被确定为重庆市特色专业,2019年被确定为重庆市“双一*”建设专业点。
三十年,我们自强不息。在加强专业建设的同时,更注重涵养学院的学术能力和修为,巩固和增加专业建设的生命力。建系建院以来,学院组织编写了《法律英语教程》《法学基础英语》《法学英语》《法律英语高级教程》《法律英语基础听说》等教材,出版了《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法律英语同义、近义术语辨析和翻译指南》《英汉现行法律语言对比与翻译研究》《法律术语的认知与翻译研究》等专著。为了适应法律语言学习和法律翻译的实际需要,本人还组织编写了《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英汉法律缩略语词典》、《简明英汉法律词典》、《常用汉英法律词典》、《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文书格式》(中英文对照),并在古稀之余有幸获得中国翻译协会评选的“资深翻译家”称号。浓厚学术氛围中,老中青年结合且相互促进的教师队伍以及法律语言和法律翻译研究者各尽其能,贡献其力量,为培养时代之英才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十年春华秋实,学院的莘莘学子已成各行业翘楚,他们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发挥其聪明才智,在国际法律交流、法律语言教学以及涉外法律翻译等领域实现着自己的梦想,他们中很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中的领军人才,见证了学院从蓝图初具的艰辛磨砺到壮大发展的璀璨光明。
外语学院组织编写的“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法律语言文化专著系列”丛书,不仅集中展示了学院近年来的教学与科研成果,更深度挖掘了学院三十载沉淀的文化底蕴,势必激励学院年轻教师心无旁笃地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国家和社会尽献绵薄力量。
是为序。
宋雷
2019年11月
黄春芳,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中国翻译协会专家会员,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理事,第三届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委员会专家会员,具有英语、法律、语言哲学等知识背景。黄春芳多年致力于英汉合同文本翻译、法律文书翻译、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的教学,其中英汉合同文本翻译被评为“重庆市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还发表过多篇相关论文。
目录
第一章实证主义与法学
第一节实证主义
第二节法学的传统与法律实证主义
一、自然法传统
二、近现代法学的三足鼎立之势
第三节法律实证主义:建立科学的法理学的尝试
一、法律科学化的主张
二、法律科学化的标志:实证性和客观性
三、法律科学化的方法:语言分析
第二章哲学的语言转向与作为法学方法的语言分析
第一节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
一、“语言转向”及其意义
二、语言的逻辑分析
三、语言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作为法学方法的语言分析
一、逻辑分析法
二、概念分析法
第三章法的本质之一:逻辑分析
第一节法作为一种命令
一、功利主义法律观
二、法律语言的精确化、中性化与立法科学化
三、法律命令说
第二节法作为一种规范
一、法律规范:介于价值与事实之间
二、法律体系的动态结构特征:基本规范和效力之链
三、法律科学的科学性
第四章法的本质之二:概念分析
第一节法作为一种规则
一、对基本的法律概念不是下定义,只能描述和分析
二、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法律体系的核心
三、规则的终极标准:承认规则
四、规则的内在视点和外在视点
五、规则的局限性:开放性结构
第二节法作为一种权威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强立场:渊源论
二、法的权威性:渊源论的理据
三、分析法律体系就是研究法律的本质
第三节法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
一、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
二、法律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制度事实
三、制度法学的方法论:综合的视角
第五章法的命题的分析
第一节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命题
一、分离命题的思想图谱
二、分离命题的内涵
第二节社会事实命题
一、社会事实命题的思想谱系
二、社会来源命题
三、道德安置命题
第三节社会惯习命题
一、社会惯习命题的概念
二、合作性惯习
三、共享合作活动
四、构成性惯习
第四节权威命题
第六章关于法学的科学性和自足性
第一节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的自足性和法学的科学化
一、法律科学的自足性和科学性
二、法律的超越性权威与法治
第二节“他山之石”:新自然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批判
一、新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驳
二、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
第三节科学观的演进与法律科学的界域
一、科学的含义与科学观的变革
二、语言分析的局限性
三、重新界定法律科学的范围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