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系内容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力求论述简明;在重点论述国际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国际法的新问题和新趋势;注重结合国际法律文件和典型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注重结合中国实际,将推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联系起来进行理性思考。为便于学生阅读及课下复习,《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第三版)》在每章前安排“导语”引导学生进行该章的学习,在每章后安排“复习思考题”“必读法律文件”“推荐阅读书目”以及“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总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推进国际法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责任。国际法治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为联合国确立的核心使命。联合国《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中提出,“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概念。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联合国对国际法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联合国在国际法规则的确立和国际法规则的实施方面均发挥了重要和独特作用。
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2013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条约的保留”的决议。大会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o大会决议指出,条约的保留这一主题在国家间关系中非常重要。确认该指南对条约的保留可发挥作用,在捍卫多边条约的完整性与促进广泛参与这两项目标之间达成令人满意的平衡。该决议鼓励对《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予以最广泛的散发。2016年8月,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结论草案的评注,并请各国政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向秘书长提交这些评论和意见。
在国际法的实施方面,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的诸多案件均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本书新增的南极捕鲸案(澳大利亚诉日本)、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案(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海洋争端案”(秘鲁诉智利)、北极日出号案(荷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j的相关规定提起对俄罗斯的仲裁)。1999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267号决议,第一次明确将“冻结资产”的制裁措施适用于塔利班拥有和控制的“企业”。2014年8月1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2170(2014)号决议,明确要求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实体停止一切暴力和恐怖行为,敦促所有国家按照1373(2001)号决议的规定的义务积极合作,努力缉拿实施、组织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与基地组织,包括与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并将之绳之以法。2017年6月2日安理会一致通过的有关制裁朝鲜的决议也包含资产冻结和旅行禁令等措施。
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习主席进一步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并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深刻、全面、系统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主席指出,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面对历史的挑战和机遇,中国的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习近平主席还明确指出,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在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推动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方面,成就显著,有效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中国的核心利益。如何通过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和平和发展,建设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课题,也是我们国际法研究和教学的责任和使命。本教材第三版将在保持原有风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探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基础和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贡献我们的微薄之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学分社社长宋军,责任编辑王亚敏、左宇晗对本教材的修订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本教材第三版的修订不仅得益于多位合作同仁的集体智慧,宋杰、张颖军、刘芳雄、廖诗评、阙占文、苏洁澈、徐超、王佳、王蕾凡等诸多国际法研究者也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意见和建议,并参与了相关的修订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邵沙平
2017年6月6日于北京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体系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管辖及管辖豁免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庇护和引渡
第四节 难民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
第二节 领土主权
第三节 国家边界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
第七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组织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四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五节 国际刑事责任
第八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五节 中国的相关法规
第十一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八节 中国的相关立法与权益
第十二章 空间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的制度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与制度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发展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环境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督
第四节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第五节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
第六节 国际环境法的最新进展与中国的贡献
第十四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
第四节 中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五章 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与规则
第三节 国际人道法的一般原则与规则
第四节 武装冲突与中立
第十六章 国际刑法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庭管辖的罪行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组织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一版 后记
《国际法(第三版)》: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的,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为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入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主要指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力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
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这种观点既与法律一元论相别,又和法律二元论不同,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论"。
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且一直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内容,由此形成的基本制度,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约定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确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由而不履行条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4)条也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在"希保少数民族'社团'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常设国际法院确认:"在同为一条约缔约方的大国间关系中,国内法的规定不能优于条约的规定,这是一项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该法院在"但泽波兰国民待遇问题"的咨询意见中甚至认为,"一国不能为对抗另一国而援引其宪法,以规避依国际法或生效的条约而需要履行的义务''。可见,从条约义务的性质和习惯国际法规则来看,国内法具有遵循国际法的普遍义务,国家不能以违背自己的法律或本国法律依据不足作为其违反国际法的抗辩。
第二,内政不容干涉,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凡是国家没有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都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围,不在国际法的效力范围之内。
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彼此联系且相互制约。在有关事项既属于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又属于国际法调整的事项的情况下,如果二者的规定一致,则表明国家制定了使它能够履行其国际义务的法律,或者没有制定使它可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法律。但是,如果二者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则可能使国家处于违反国际义务的地位而成为其他受影响的国家提出外交申诉的对象。因为在二者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尽管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可以不顾国际法而适用国内法,但该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却应对其所属机关的这一行为承担违反国际法的一切国际责任。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国家必须将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而在国家内部予以适用。这是"约定必须遵守"这一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基本原则的直接要求和必然结果。但是,涉及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的三个问题:一是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的方式,二是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等级,三是对于被接受为国内法的国际法,是否需要国内补充立法才可以在国内机关予以适用,国际法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各国依其国内法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情况各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