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社会公正理论为切入点,对我国遗嘱自由之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系统研究。主要围绕遗嘱自由之限制的价值目标——社会公正、各国遗嘱自由限制之制度、私法基本原则对遗嘱自由之限制、具体法律制度对遗嘱自由之限制,重点探讨特留份制度与遗嘱信托制度对遗嘱自由限制之意义与构建。
《公正视角下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私法研究》问题探讨的出发点是究竟为何要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以及如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使之达到公正价值目标。
叶朋,女,1977年11月出生,湖北鄂州人,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生,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近7年,研究方向主要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信托法。2005年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毕业,2011年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近年来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编《民商法律热点与案例研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评析》等教材,主持和参加国家及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前言
第一章 公正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公正的内涵
一、公正思想概观
二、公正与公平、平等的词义辨析
三、公正之内涵界定
第二节 公正的法律价值体系
一、公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二、公正法律价值体系的内容
三、公正法律价值体系的特征
第二章 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含义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之历史考察
三、遗嘱继承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遗嘱自由概述
一、遗嘱的含义与特征
二、遗嘱自由原则概况
第三节 遗嘱自由之限制概述
一、遗嘱自由之限制的内涵
二、遗嘱自由之限制的历史
三、现代国家遗嘱自由之限制的相关立法概述
第三章 遗嘱自由、限制与公正
第一节 遗嘱自由与公正之价值体系
一、遗嘱自由与自由价值
二、遗嘱自由与效率价值
三、遗嘱自由与秩序价值
第二节 遗嘱自由之限制与公正之价值体系
一、遗嘱自由之限制与公平价值
二、遗嘱自由之限制与秩序价值
第三节 遗嘱自由与限制之最高价值--公正
一、公正是遗嘱继承制度的最高价值
二、适度地限制遗嘱自由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章 各国遗嘱自由之限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遗嘱自由限制法律制度概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之历史
二、英美法系国家遗嘱自由限制之立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遗嘱自由限制法律制度概况
一、特留份制度
二、必继份制度
第三节 各国遗嘱自由之限制制度评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遗嘱自由之限制制度评析
二、大陆法系国家遗嘱自由之限制制度评析
三、两大法系国家遗嘱自由之限制制度比较分析
第五章 特留份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源流
一、古罗马时期的特留份
二、日耳曼法的特留份
三、特留份制度在近代欧陆典型国家的不同发展
第二节 特留份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特留份的概念
二、特留份的法律特征
三、特留份的性质
第三节 特留份制度主要内容之比较研究
一、特留份的权利主体及顺序
二、特留份的份额
三、特留份的计算基础
四、特留份的扣减
五、特留份的放弃与剥夺
第四节 我国必留份规定与特留份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我国必留份规定的特点
二、我国必留份规定之评价
三、我国必留份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之比较
第六章 遗嘱信托与遗嘱自由及限制
第一节 遗嘱信托概述
一、遗嘱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二、遗嘱信托的含义与特征
三、遗嘱信托的功能
四、遗嘱信托与相关制度辨析
第二节 遗嘱信托的自由品格及限制法理
一、遗嘱信托的自由品格
二、遗嘱信托自由之限制法理
第七章 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之限制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公序良俗的内涵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类型
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判断
四、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之限制
第二节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遗嘱自由限制领域的适用--对"泸州遗赠案"的评析
一、"泸州遗赠案"案情及评析
二、德国"情妇遗赠案"之比较
三、对"泸州遗赠案"的公序良俗判断
第八章 公正视角下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公正对于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之意义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特点--过度的遗嘱自由
二、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意义
三、基于公正目标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借鉴特留份制度,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
一、特留份制度在继承法(篇)中的编制体例及性质
二、我国特留份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以公序良俗原则的引致功能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一、公序良俗原则引致功能的含义
二、发挥公序良俗原则引致功能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三、对公序良俗原则写入《继承法》的评价
第四节 重构遗嘱信托,扩张遗嘱自由意志
一、我国发展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遗嘱信托在我国法律上的障碍及调适
三、法律对遗嘱信托的限制
附录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有关特留份的条文
参考文献
一、公正思想概观
1.早期公正思想概观
在古希腊和罗马人那里,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普遍要求遵循公正的原则。许多思想家阐述了他们的公正观,尤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具有代表性。
苏格拉底的公正思想与他的贤人政治观有重要联系。其贤人政治观的实质即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他曾说,许多对公正的破坏来自于人内心无止境的贪欲,来自把脚伸到别人领域的欲望,所以人应当自省、自律,这样人才具有健康的灵魂、有秩序的内心,才不会去做不公正的事。这一思想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产生了重要影响。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守法就是公正。”众所周知,后来苏格拉底宁愿死于城邦法律和对公正的诺言。
柏拉图持“秩序公正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人有理智、意志和欲望三种天性,与之相对应的有三种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表现在不同的人身上,就决定了人的不同等级,不同的等级又决定了人们在城邦中的地位与分工:第一等级的人以理智为天性,具有智慧的美德,将成为统治者;第二等级的人以意志为天性,具有勇敢的美德,将成为保卫国家的武士;第三等级的人以欲望为天性,具有节制的美德,将成为从事生产的工匠。公正就是上述三个等级的人各安其分,各尽其责,“国家的公正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互不干扰时,便有了公正,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公正的国家了”,而那种互相代替、互相干涉的行为则是有违社会公正要求的。他认为,不公正将导致国家灭亡:“须知,神谕曾经说过,铜铁当道,国破家亡。”
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理解与柏拉图不同。他是“分配公正论”思想的典型代表。他最早把平等引入公正的定义,在他看来,公正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公正要求按平等原则给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待遇。有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把形式上的公正原则系统表述为“同样情况应同等地对待。”他曾用数量和比例来诠释公正。他说:“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与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实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的事物。”他还指出:“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比例。”即认为只有比例平等才是真正的公正。同时亚里士多德把公正上升为政体原则的高度。他认为优良政体的制度安排应该围绕公正展开,公正是优良政体的核心。而作为政体原则的公正,应避免极端而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任何只是强调某一个依据来要求统治权都是极端的、不正义的,无论它是地位、财富还是人数。他曾直截了当地说,“要求一律地按照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由此可推论,在他看来,任何纯粹的君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都不是理想的政体,因为他们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他推崇的是混合政体,他认为可以混合不同社会集团的力量以及各自的公正原则的共和政体最接近理想的优良政体。
在早期,哲人们把公正问题主要看做一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尽管它有时也被用于评价人的行为和态度,但主观幸福和个人利益在古代社会的道德伦理学说中从来就不是被关注的重心。这一传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人主义文化的兴起发生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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