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汇集了德国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这三大重要政党的党内法规译文;重点翻译了德国基民盟的章程、财政及党费收缴规定、党内法院条例、基民盟议事规则和基民盟专门委员会条例;主要详译了基社盟的章程、域外成员准则、党费收缴规定和党内仲裁条例;特别精译了社民党的组织章程、选举条例、党内仲裁条例和财政条例。本书有助于探索和研究德国政党的制度建设,并且为研究德国政党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序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协调、一体建设,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很多国家都采取政党政治,法治也成为治国理政的必然选择,将政党政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推进政党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也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政党法规,是国家或地区的公权力机构制定、施行,以规范政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而党内法规则是由各政党自行制定、施行,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政党法规在政党外部规范政党行为,体现了国家或地区的公权力机构对于政党的政策、立场和原则,而党内法规则在政党内部规范本党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体现了政党对于自身建设的政策、立场和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多国家制定专门的政党法规规范政党组织和政党行为,一些国家的政党也制定党章、党纲和其他党内法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乃至批判其他国家的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加科学化有着积极意义。
然而,受限于语言的障碍和资料的匮乏,对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翻译工作开展得十分艰难。很多国家的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特别是一些长期执政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党、老党的党内法规,我们缺乏对其系统的收集、整理和翻译,这不能不说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工作的一种遗憾。2017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构成和主要内容,是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有效借鉴。国外公权力机构制定、运行政党法规,以及国外政党制定、运行党内法规的实践,是形成高效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必要参考。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比较研究,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形成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因此,对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收集、翻译、整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工作,对于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有着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为此,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组织骨干力量,计划运用跨学科、多语言的优势,翻译出版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译丛,翻译德国、日本、俄罗斯、韩国、西班牙、法国等国家的政党法规和这些国家主要政党的党内法规,供学术界开展研究时参考,也供有关部门决策和制定相关党内法规时参考。对于这套译丛,有几个理论、实践和翻译方面的问题,必须予以说明。
第一,关于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基本态度。尽管政党政治和法治是世界很多国家进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为越来越多的跨社会制度、跨文化背景和跨文明形态的国家所采用,人类在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也的确形成了一些具有规律性的共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已经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模式。世界各国的政党政治发展有着特异性,世界各国的法治形态和法治的实现形式也存在差异,因而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模式。各国的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也存在诸多不同,差异性大于共同性,特色性大于一般性。国外的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价值是参考和借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需要从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中吸取、借鉴合理的因素,也需要批判、反思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中值得商榷或不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共产党党情的做法。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因而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唯一道路和终极目标,更不能作为判断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标准。
第二,关于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文本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中的参考价值。《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据此,党内法规是具有规范形态的党的政策、纪律和各级党组织、党员行为方式的总和。党内法规的外在表现形态类似于国家法律,在规范原理、规范构成、规范表述和规范实施方式上,与国家法律有着共通之处。因此,法律文本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可以类比迁移至理解党内法规文本对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上来。注重文本,从文本中探寻规范演化规律、发展规律,研究党内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调整方式和责任机制,是从理论角度研究党内法规的重要方法。而对党内法规文本的比较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层次适度引入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文本,有助于深化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律的认识,建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实践性、技术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活动。党内法规实践运行,需要合理借鉴和吸取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实施的若干经验和教训。从文本出发,了解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范构成、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实施体制,特别是与规范实施密切相关的立改废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评估制度等,都能够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运行产生推动作用。
第三,关于本译丛翻译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翻译是一次文本再造的过程。规范文本的翻译,需要进入规范文本制定和实施的场域,既需要借助较高的外语能力和业务能力理解、吃透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文本的含义,又需要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将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文本的含义用准确的中文表达出来。众所周知,由于语言、法律传统以及政党自身的原因,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文本都非常晦涩,一些条文的编列方式、表述方式与中国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差异较大,这给翻译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本着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条文原文原意和符合国内读者阅读习惯的原则,在翻译时有三点提请读者注意:一是翻译对象的选择,包括各国宪法中的政党条款、主要政党法规和主要政党的党章、党纲、其他重要党内法规等,其中所谓主要政党是指仍然活跃在该国政坛,曾经或正在执政,或者虽未执政但有着重大影响力的政党;二是翻译文本的结构,尽量忠实于原文本的结构,符合原文本的表述习惯,但是由于很多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自身存在文本瑕疵、结构谬误的,在不影响阅读和不破坏原意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饰;三是翻译语言的风格,尽量符合原文本的风格,也符合该国法律文本的表述风格,但同时也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如德国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文本,如同其他德国法一样,大量出现复杂句式和晦涩的法律用语,如果按原文直译,会给读者造成较大的困扰,因而在翻译时尽量使用国内读者易于理解的句式和语言,再如日本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文本,有很多制度名称如果按日语直译,与中文同一制度名称含义差异较大且与其他制度名称难以严格区分,因而在翻译时也做了必要的处理。
当然,翻译国外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只能逐步摸索、循序渐进,成熟一本、出品一本。但是,我们认为,这的确是一项有着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工作,也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因此,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持续推动本项工作,以期为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贡献智慧。
朱海迷,德国马尔堡大学公法研究所研究助理,法学博士。
郑昊,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德国马尔堡大学公法研究所研究助理,法学博士。
向雪宁,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春婷,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段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祝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
基民盟党章
财政与党费条例(FBO)
D1与D2决议
基于基民盟财政与党费规定的决议
党内法庭规则(PGO)
基民盟议事规则(GO-CDU)
基民盟联邦专业委员会规定(BFAO)
德国基督教社会联盟
党章
境外党员方针
党费规则
仲裁庭规则
德国社会民主党
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
选举条例
仲裁条例
财政条例
绿党
绿党章程
左翼党
左翼党联邦章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节选)
政治党派法(政党法)
重要单词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