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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全21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公司决议、股权转让、损害股东公司利益责任、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等纠纷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6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专业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1本,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6年已连续出版5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共21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是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书籍汇编,以及各种案例指导、参考案例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我们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Contents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 对工商登记的确认是否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王佳城诉大德润化学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2 “ 隐名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广州晋宝贸易有限公司诉罗定市顺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3 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彭红娜诉彭伟泉股东资格确认案
4 股权收购前出资是否认定为实际出资人
——廖铁华诉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5 因夫妻财产分割取得股份能否确认股东资格
——姚某诉温州市瓯海某加油站股东资格确认案
二、股东出资纠纷
6 “对赌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
——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诉周秋火等公司增资案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
7 股东有权查阅财务报表、账簿及会计凭证
——邱志平诉滁州凯凯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8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张希娟诉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9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郭锦周诉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10 能否越过职工持股会直接行使权利
——邱祖锦等115人诉南京柘塘水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公司纠纷
目录
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1 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标准
——刘爱科诉北京励志立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12 公司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华荣青诉北京自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13 公司盈余分配的司法救济
——顾云秀诉无锡峰华氟塑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14 不按出资分取红利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李黎诉成都金河景园环境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目录
五、公司决议纠纷
15 股东除名制度的机制
——辜将诉北京宜科英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16 公司决议无效的认定
——李至强等诉永福贵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17 股东会决议存在分歧的处理
——张福崇等诉河北特宏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案
18 未经股东会同意处置重大资产行为的效力
——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诉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案
19 伪造股东签名形成的公司决议无效
——廖恩荣诉天津东方泛亚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案
六、股权转让纠纷
20 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
——黄洁非、毕正文诉尹文民等股权转让案
21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蔡继续诉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股权转让案
22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效力
——黄友谊等诉林施施等股权转让案
23 股权转让意思表示的解释
——游颖娟诉叶勇生等股权转让案
24 “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盖某仲诉马某勇、马某强股权转让案
25 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海口恒天晟公司诉葛洲坝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
26 违反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限制无效
——丁毅诉中山市庆华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丁力、丁海欧、丁钦元股权转让案
27 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广州市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吕桂新股权转让协议案
28 法院是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超过
——续洪荣、李小龙诉吴高祝、周小平股权转让案
29 股权重复转让应当向谁履行
——马罗喜诉陈昌信股权转让案
30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诉闻汉良、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31 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平等保护
——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案
32 非标的公司股东对就标的公司股权与外国主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应依约履行
——远海集团有限公司(Oceanus Group Inc )诉Angelo Morano股权转让案
33 股权转让款给付与否的认定
——许智勇诉牛德明股权转让案
34 协议的签订是否具有权利转让的意思表示
——刘某诉殷某等人股权转让案
七、损害股东、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5 以物抵债是否构成对后股东的侵权
——杨荣兴诉李焕森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案
36 公司不正当地阻却隐名股东显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春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新沂市凤凰时装厂、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37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董万东诉蔡建锋、王剑、刘进刚,第三人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案
38 公司法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之认定及处理
——泉州鲤城飞捷无线电有限公司诉苏明杰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39 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
——韦柱正、黄丽珊诉欧丽华、王振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40 第三人针对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时的救济途径
——张丽娟诉董永康、戴迪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41 对《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的认定
——斯道欧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王翔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4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责任认定与分担
——中建对外贸易公司诉曹小平、林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43 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杨森诉陆贻潮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44 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是否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李建平、张石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九、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45 破产中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案
46 公司司法解散条件的综合判断
——赵峰诉北京卡迪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朱明武公司解散案
47 股东权益受损能否主张公司解散
——林海新诉广州集草缘化妆品有限公司解散案
48 公司解散之诉如何认定
——邓坤耀诉中山市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49 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认定
——上海高企电器有限公司诉扬州中电制氢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50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责任案
51 涉案债权的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惠州市易郡豪业实业有限公司诉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
52 经营管理“重大困难”的认定
——钱琴娣诉常熟市二十一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53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解散的条件
——马塞尔·若尼·欧斯特维诉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54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回赎条款”的效力认定
——袁卫民诉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
55 有限公司自行清算中股东外清算组成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姜庆元诉成瑛、刘杏凤、程敏清算组成员责任案
56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认定
——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嘉兴市航旗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案
57 破产重整前六个月内出借人从借款人账户扣划利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个别清偿
——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案
58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十、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59 公司诉讼代理人的确定应以公司内部最新决议为准
——北京京鲁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魏月萍公司证照返还案
60 章程记载性事项的变更不属于修改章程
——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陈玉高返还公司证照案
61 未经公司有效决议是否有权申请变更代表人
——何桂英诉深圳市华盛佳威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62 “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
——苏兴赵诉张正坚、黄春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行为的性质
——刘昌明诉厦门科明机电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64 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任双蓉等追偿权案
2“隐名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广州晋宝贸易有限公司诉罗定市顺强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广州晋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宝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罗定市顺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强公司)
【基本案情】
第三人黎海辉、欧建伟、彭炳元是被告顺强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顺强公司40%、40%、20%的股权。2013年8月3日,以第三人黎海辉为甲方,欧建伟为乙方,第三人曾立言为丙方,三方签订《确认书》,共同确认以下事宜:“一、按照顺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顺强公司股东股权情况是,甲方持有顺强公司40%的股权,乙方持有顺强公司40%的股权。但事实上,甲、乙双方在上述的40%的股权中,各自代丙方持有18%的股权。因此,甲乙丙三方在顺强公司实际和真实的持股比例是:甲方持有顺强公司22%的股权,乙方持有顺强公司22%的股权,丙方持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甲、乙、丙三方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行使、承担顺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由于甲、乙双方代丙方持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丙方授权甲乙双方代为行使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但未经丙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丙方实际持有的上述股份。”对该《确认书》,第三人彭炳元表示不予确认。
2013年10月14日,第三人曾立言作为甲方,原告晋宝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鉴于:1甲方为顺强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实际持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其中18%由顺强公司的登记股东黎海辉代为持有,剩余18%由顺强公司的登记股东欧建伟代为持有;2甲方当时以人民币33388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顺强公司36%的股权;3甲方转让其在顺强公司36%的股权,乙方知悉以上情况表示同意购买,且已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出让其在顺强公司36%的股权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同意以人民币36836800元的价格购买甲方在顺强公司36%的股权。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支付36836800元股权转让款。3乙方同意继续由顺强公司的登记股东黎海辉代为持有其在顺强公司的18%的股权,由顺强公司的登记股东欧建伟代为持有其在顺强公司的18%股权。42013年8月3日甲方与黎海辉、欧建伟签订了附件《确认书》,该确认书中关于甲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均转让给乙方享有及承担。”
原告晋宝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第三人黎海辉、欧建伟以及被告顺强公司发出《股权转让告知书》,告知其已受让第三人曾立言在顺强公司36%的股权事宜。后因被告顺强公司否认原告持有公司36%的股权,原告晋宝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另查明:顺强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
【案件焦点】
“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晋宝公司是否享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鉴于晋宝公司主张其股权是通过受让曾立言在顺强公司的股权而得,故前提是要判断曾立言是否持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顺强公司的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载明投资者为第三人黎海辉、欧建伟、彭炳元,而顺强公司及彭炳元均否认曾立言持有公司股权,也未有证据证实曾立言通过出资等方式取得被告顺强公司股权,在本案中,仅凭《确认书》《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确认曾立言在顺强公司的股东资格地位。晋宝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属于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股权,才存在转让股权的基础。一审认定本案中尚未能确立曾立言作为顺强公司的股东资格,事实清楚。即使第三人曾立言持有顺强公司36%的股权,但曾立言与晋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才告知顺强公司以及黎海辉、欧建伟关于股权转让的情况,而未能在股权转让前告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转让协议对顺强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曾立言认为顺强公司的三个股东在庭审中均表示不购买,而黎海辉与欧建伟的股份合计达80%,属超过过半数股东同意,视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主张,是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错误理解,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隐名股东,是与名义股东相对应的称谓,是指有实际出资,但未能在公司登记资料载明股权的权利人。对其实际出资的情况,往往也只有名义出资人才最清楚。
本案第三人曾立言,与顺强公司的两个名义股东签订有股权确认书,本来是占投资比例36%的“隐名股东”,但由于其并未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故其在行使股东权利与出让股份时均受限。这与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有紧密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实践中的“隐名股东”称为实际出资人,在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其享有股东资格。该规定针对该类实际出资人,需要确认股东资格的(即要求登记变更为公司的股东的),受公司股份转让条件的限制,即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未依程序确认前,不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股东之外的受让人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在程序上不能成功地将受让人确认为股东。
那么,“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载明了相关规定,对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法律上的保护。由于“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不同于股东权益,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其投资权益。故本案不论是曾立言还是晋宝公司,均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不具备股东资格。
编写人: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陈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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