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以培养学生法治理念、创新能力、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为宗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运行规律和实务过程,以实验项目为教学单元,结合现有的法学实验教学方式,融入现代教育技术,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视角训练学生职业技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内容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劳动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务派遣的运作、工伤赔偿的取证与谈判、劳动纠纷的解决等若干实验项目,并提供了相关的文书、表格,以及复杂程序的流程图、小技巧和拓展思考等内容,同时还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研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能够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积极性,既能满足法学、劳动保障专业实验教学需要,又能满足大学生职场技能训练需要,同时对律师、人力资源管理者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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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盛,男,成都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长期担任民事诉讼法学、法律文书写作、劳动法学等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主持民事诉讼法学省级精品课程建设,获四川省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校级教学名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出版教材和专著五部,《彝族纠纷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获成都市人民政府二等奖,公开发表论文30多篇。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立法研究会理事,成都市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成员,法治成都建设特邀研究员,主持《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起草工作。
唐文娟,女,成都大学法学副教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社区矫正、司法与诉讼制度。先后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州级、院级科研课题和横向课题十余项,《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的探索与实践》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获得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多项奖励。四川犯罪防控中心研究员、成都法治城市特邀研究员、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成都市妇联专家志愿者。
目录
第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概述1
一、开展法学实验教学是培养法治后备人才的需要1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教学的目的与意义2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5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6
第二章 劳动争议案件咨询8
实验项目一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咨询实验9
实验项目二 劳动保护争议案件咨询实验14
实验项目三 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咨询实验18
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实验25
实验项目一 劳动合同签订实验26
实验项目二 劳动合同修改实验33
实验项目三 劳动合同变更实验41
实验项目四 劳动合同解除实验43
第四章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验61
实验项目一 企业规章制度调研实验62
实验项目二 企业规章制度起草实验65
实验项目三 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实验72
第五章 工伤赔偿实验80
实验项目一 工伤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实验80
实验项目二 工伤认定实验82
实验项目三 劳动能力鉴定实验85
实验项目四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验89
第六章 劳务派遣实验93
实验项目一 劳务派遣公司实验93
实验项目二 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实验99
实验项目三 劳务派遣运作实验101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实验112
实验项目一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实验112
实验项目二 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写作及归档实验119
第八章 劳动争议仲裁实验125
实验项目一 劳动争议仲裁庭前程序实验126
实验项目二 劳动争议模拟仲裁庭审及执行实验132
实验项目三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实验137
第九章 劳动争议诉讼实验149
实验项目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实验149
实验项目二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验159
第十章 疑难案例分析实验167
实验项目一 劳动关系的认定168
实验项目二 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效力173
实验项目三 培训服务期协议175
实验项目四 侵权与工伤的竞合178
实验项目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182
实验项目六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188
附录192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2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5
附录四 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219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29
附录六 工伤保险条例241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52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
(三)把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裁决期限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特定类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仲裁裁决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