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研究:制度分析视角》从制度学视角以西部某市为个案,采用文献法、访谈法、文本分析等方法,探讨制度话语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问题,为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借鉴。
赵景辉,男,1985年出生,教育学博士,西南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博士毕业,现为广州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系讲师。研究领域为教师与学前儿童发展、学前教育政策。在学前教育研究、外国教育研究等CSSCI、中文核心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2013年入职以来,先后主持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等5项。
导论
一 研究缘起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在教师
专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二)教师专业发展范式变迁要求提升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三)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现实问题凸显
(四)亟须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的制度研究
二 研究概念界定
(一)教师资格考试
(二)效能
(三)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三 文献综述
(一)效能的研究
(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研究
(三)研究述评
四 研究设计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五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一)研究重点
(二)研究难点
(三)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制度及其范畴
一 制度的内涵
二 制度的研究范畴
第二节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坚持专业性取向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追求公平性取向
三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坚持发展性取向
第三节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分析框架的建立
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的制度分析框架构成
第二章 公正与规范: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制度保障的出发点
第一节 制度公正: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的实质出发点
一 公正及制度公正的内涵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公正的基本规定性
三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公正的现实表征
第二节 制度规范: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的形式出发点
一 规范及制度规范的内涵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规范的基本规定性
三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规范的现实表征
第三章 外显与强化:正式制度保障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第一节 教育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其作用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需要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障
三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法律法规保障的现实表现
第二节 教育组织制度保障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组织结构:效能保障中的实体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组织的运行机制:变异了的“科层制”
第三节 教育机制保障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运行机制内涵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运行机制现存的问题分析
第四章 内隐与默化:非正式制度保障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第一节 身份关系影响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执行人员的身份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执行人员的身份影响
第二节 权力影响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 权力的内涵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权力运行表现
第三节 利益影响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 利益与利益博弈
二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中的利益相关者
三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第五章 聚合与权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制度保障的构建策略
第一节 考试效能保障中制度公正与制度规范的诉求
一 追求公正的制度价值取向: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质合理性的必然选择
二 强化制度的约束与规范功能: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形式合理性的诉求
第二节 考试效能保障中法律、组织、运行机制的完善
一 追求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 搭建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的组织制度平台
三 建立合理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运行机制
第三节 考试效能保障中身份、权力、利益的重建
一 重建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执行人员的身份认同
二 厘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执行机构权力边界
三 整合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参与主体的利益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研究:制度分析视角》:
为深化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研究的认识,本研究按照新经济制度学中的制度分类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本章主要从正式制度层面分析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保障问题。在正式制度层面中,研究者从教育法律法规制度、教育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三个维度讨论三者与效能保障的关系,同时对幼儿园教师资格法律法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寻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的保障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其作用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制度不仅包括与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相关的法规文本和政策文本,还包括这些法规文本和政策文本的执行。目前国内关于法律制度与政策的定义主要从静态角度理解。例如,教育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实现一定时期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大多数人把制度理解为某种“文本”或者文件的总称,即一种行为依据、准则和措施。这种理解主要是对制度作静态的认识,突出制度作为行为准则的强迫性,原因在于“文本”是人们理解法律制度最为形象可观的实体。然而这种思维方式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并不全面,原因之一在于阐释各种行动依据和准则的文本仅仅是教育法律制度的表面形式,一般被称为教育法律制度的“现象形态”。然而,仅仅依靠这种现象形态是不可能完全认识和把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制度的实质内容和本质意义的。此外,研究者们更多地把法律制度理解为必须遵循的强制性文本,即在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只体现出以行政关系为特征的命令和服从关系,缺少相互作用的机制,利益主体缺乏表达自身利益需求的途径和机会。因而,在考虑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制度静态层面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律法规贯彻的过程,这是我们理解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任何一项制度要想真正发挥作用,一定是在其贯彻与执行过程中完成的,是通过动态持续、主动选择的贯彻过程完成的。因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效能要想得到更好的实现,宏观层面上法律法规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分析路径上要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视角来看待,即首先分析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本;其次探讨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以全面认识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具有规范性作用。它能够为资格考试提供某种标准与范式,在某种层面上起着规定性作用。教育法律法规以文本的形式对行为起规范作用,体现出文本所固有的特征。同时,法律法规文本总是带着鲜明的规范性,规范着受作用对象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例如,国家层面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后,各地区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办法都会按照它的要求和指示来调整、规范本地区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管理。其次,法律法规在规范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行为主体形成指引作用,使受作用对象形成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种稳定性一旦形成,教育行为就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引框架下得到强化和内化。最后,法律法规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具有保障性功能。教育法律法规使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参,为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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