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哈特的实践理论和德沃金的解释理论,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规划理论,尝试超越哈特所发展的规则的实践理论。
★ 法律的规划理论对法律的本质做出更为精致的解释,同时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
★ 对法理学的许多重大而富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颇具独创性的看法。
★ 英美法哲学界重量级著作
★ 本书出版以后,在英美法哲学领域引发持续反响,被视为自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以来*重要的法哲学著作。
★ 耶鲁大学法学院夏皮罗教授思考了近十年的成果,代表了他对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的系统观点。
★ 本书行文流畅,没有太多行话、艰深的专业名词,以质朴、平实的语言展现了法哲学的魅力。
当写作这本书的时候,我从未考虑过它被翻译成其他语言的可能性。坦白地说,我只是想让它以英文出版。但是如果我在写作本书时意识到它会被翻译出来,我可能会选择一个不同的题目。我的出色的译者告诉我说,合法性(Legality)这个词很难翻译成中文,这一点我觉得不足为奇,因为在英语中它也不容易界定。合法性是一个难以捉摸的词,在日常交流中并不常用。英语为母语者一直用法律、法律上的(legal)和符合法律的(lawful)他们很少提及合法性。现在这本书将以中文形式出现,那么我需要向读者解释这本书的题目是什么意思,以及本书的主题如何与之相关。
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意义的合法性。
第一,这个词可以表达作为一种法律类型的属性。这个定义表述地很别扭,但这个观念是简单明了的:合法性(在第一种意义上)是所有法律机构、行动、事件、官员和文本都共享的一种属性。它是使得法律成为法律的那种属性。我们把它称为类型意义(typing-sense)。举个例子,当哲学家谈论和争论合法性和道德性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这种类型意义。
第二,这个词可以表达法律机构的一种独特价值。这是一种法律人采纳和使用的技术性用法,比如在他们讨论合法性原则的时候。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法性的价值意义。遵守法律被认为是促进和实现某些特别的价值,我们通常把这些价值与法治关联起来。
第三,这个词能够表达是符合法律的这一属性。这种守法意义是日常交流中的常用含义,尽管它通常听起来太过正式。当有人问起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这种守法意义。他们想知道发动这场战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或者更简单地说,这场战争是否是合法的。
这本书尝试解释合法性这三种意义所表达的属性和价值类型、价值和守法如何彼此关联。本书的基本探究开始于类型意义,即追问哪种属性使得法律机构和规范成为法律的机构和规范。我在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主张是,法律机构是一种精致的规划机构,它们所制定的规范是规划。
本书接着讨论合法性价值。我主张,法律的规划性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拥有一个法律制度所内含的价值。为什么中度复杂的社会拥有法律是好的(当然也是必要的)?我提出的答案是,法律制度使得那些本来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它们是管理社会生活之复杂性的精致技术。换句话说,合法性价值是社会规划的价值。
在明确合法性作为一种类型和价值的意义之后,本书最后转向守法意义。什么时候一种行动是符合法律的?或者更为哲学地表达,法律的内容如何能被确定,从而我们可以说某种行动是符合法律的?我主张,法律的确定必须考虑法律的规划性质。尤其是,它必须考虑社会规划的价值被提出以及镶嵌进法律制度的制度性结构之中的方式。
因此,合法性的这三种意义是紧密相关的。守法行动的合法性依赖于合法性价值,并且合法性价值依赖于法律所属的这种类型。既然法律制度是规划制度,那么它们就能促进和实现社会规划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会对它们所制定的规划的内容做出贡献。
(《合法性》中译本序 斯科特夏皮罗)
评论
几乎可以确定,《合法性》在该主题上是继德沃金《法律帝国》之后最为重要的著作。
亚瑟利普斯坦(Arthur Ripstein)
我可以自信地说,《合法性》一书是多年以来一般法理学领域最好的著作之一。我认为,《合法性》会成为法律与哲学学生的基本著作。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人都应阅读《合法性》。它就是这么重要!
劳伦斯索伦(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斯科特夏皮罗,耶鲁大学法学院Charles F. Southmayd法律教授与哲学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哲学、行动理论、宪法理论和国际法。
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刑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刘叶深,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和权利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