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定 价:8 元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 出版时间:2015/1/1
- ISBN:9787511868893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54
- 页码:6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
组合型法律法规单行本,更加适宜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部分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6)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48)
(1996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