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学习欧盟知识产权法时, 发现欧盟商标法律和中国商标法律非常近似, 在阅读 《第 2015 / 2436 号欧盟商标指令》 时总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但是, 笔者开始学习美国商标法律时, 发现其体例、 内容、 逻辑等与中国商标法律截然不同, 又找不到全面介绍美国商标法律制度和实践的中文材料, 因此萌生了写一本介绍美国商标法律的书的想法。
美国商标分为联邦商标和州商标, 本书只对联邦商标进行介绍。 美国联邦商标机构的设置与中国类似, 分为审查机构和审理机构。 商标审查是对商标申请的审查,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进行, 所依据的标准是《商标审查指南》。 商标审理指的是行政阶段商标争议程序的审理, 包括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撤销程序,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内设的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进行, 所依据的标准是 《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指南》。
美国专利商标局曾将 《商标审查指南》 第 1200 章和第 1300 章翻译为中文, 这两章是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 该翻译内容由当时的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校对, 并由商务印书馆在 2008 年出版,名称为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 该书是中国读者学习美国商标审查规则的重要资料, 但是有两个问题读者在使用时需要格外注意。 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几乎每年都会修订 《商标审查指南》。 以 2024 年版本为例, 其与 2008 年版本在不少章节存在较大差别, 如 2008 年版本中第 1200 章第 1202. 02 (C) 节关于 显著性和功能性是不同的事项 的内容在 2024 年版本中已经被全部删除, 但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区分是理解功能性的重要切入点。 二是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 中的很多翻译并不准确。 例如, distinctiveness 在书中被翻译为 特色性 或 独特性, 容易让读者困惑。 按照中国商标法律翻译为 显著性 或 显著特征 更妥。 再如,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指的是获得显著性, 但是 获得 作为关键内容有时却没有被翻译出来。
除美国专利商标局外,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对商标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而且与中国的法院系统对商标纠纷的管辖权存在较大差别。
例如, 美国法院系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撤销注册商标, 而中国法院系统只能就侵权和权属作出裁决, 撤销注册商标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层面解决。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法院具有造法的功能, 通过案例确立了大量的商标规则。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 笔者也格外关注美国法院典型案例的收录。
本书大量使用外文专业术语及其缩写, 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很多美国商标专业术语缺乏官方的或者统一的中文翻译, 导致中国读者只有通过外文原文才能准确理解相关含义; 二是本书并不是学术专著, 而是向中国读者介绍美国商标法律的入门知识, 帮助中国企业直接用于其商标工作, 因此使用商标行业内一些常用的外文表达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 例
如, 商标从业者都非常熟悉 TRO (临时限制令的意思) 和 PIO (初步禁令的意思), 但是如果只使用其中文表达, 读者可能就会不名所以。
总之, 美国商标法律体系, 无论是程序法, 还是实体法, 与中国商标法律体系截然不同。 本书的目的是对美国商标法律体系进行入门介绍, 从商标审查、 商标争议行政程序、 商标诉讼三个维度梳理美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以帮助中国读者对美国商标制度有所了解, 帮助中国企业在出海时, 在美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
尽管笔者处理过若干美国商标法律事务, 也从学术上多方考证, 但是毕竟水平有限, 在面临纷繁复杂的美国商标法律制度时, 常有力不从心之感。 书中难免出现错误, 请读者不吝联系笔者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