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法律哲学》这本论文集只是我这些年研究当中的一个方面。为了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当然也是为了使自己的研究能够与西方论者的研究做一比照,我还特意翻译了霍布金斯大学政治学教授、《两种法治概念》(Two Concepts of the Rule of Law)一书的作者迪雅兹(Gottfrled Dietze)所撰写的《哈耶克论法治》(“Hayek on Rule of Law”)这篇长文,并收录在本论文集的附录中供读者参阅。考虑到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建构只是其宏大的社会哲学中的一个理论环节,因此我还特意将政治学教授张小劲就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若干问题对我做的一个长篇访谈即《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答问录》以及我写的《抑或——哈耶克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书名辨》一文收录在本论文集的附录中供读者参考,因为这几篇文字可以为读者在理解哈耶克法律理论的时候提供一种基本的学术参照框架和相关的研究性参考文献。
《哈耶克法律哲学》这部专题性的研究论文集,主要收录了作者近年来有关哈耶克法律哲学的三篇研究论文和作者认为有助于读者理解哈耶克法治思想的一篇翻译文字及一篇答问录,当然还依例收录了一份或许对读者有所助益的有关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英文参考文献。
《哈耶克法律哲学》这部专题性的研究论文集,主要收录了我近年来有关哈耶克法律哲学的四篇研究论文和我认为有助于读者理解哈耶克法治思想的三篇文字,其中有一篇是翻译文字。实际上,早在1987-1988年哈耶克思想透过一些域外学者的引介而在中国学界颇具影响的时候,我已开始阅读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一书了,此后又断断续续地研读了哈耶克所撰写的一些论著,但是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我真正下决心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大概是在1994年下半年,并在翻译哈耶克的名著《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过程中研读了哈耶克的绝大多数论著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哈耶克思想的二手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专门研究。
从1995年着手翻译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并开始研究他的理论到今天,大约8年了,而最有收获的则是我从1998年开始自己实施的“学术闭关期”。在这长达5年的“学术闭关期”中,我基本上婉言谢绝了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的邀请以及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约稿,只是在永远的“未名斋”中静静地享受阅读、思考和翻译带给我的心智快乐和挑战,当然我也从偶尔与好友的交流中获得了许多激励。
在这8年中,我先后翻译了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哈耶克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三联书店2002年版)。当然,在翻译哈耶克论著的同时,我还撰写了若干篇论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以及本书收录的四篇专门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论文。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Fudan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和《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华中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等。
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科学与知识社会学,侧重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研究。
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等;主要编著有《国家与市民社会》等;主要译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史解释》、《民主、宪政、对外事务》、《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哈耶克论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庞德《法理学》和《政治学说史》等。
“闭关”中的思考与幸福——《哈耶克法律哲学》代序/邓正来
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
一、引论: 参照架构的设定与论述框架
二、哈耶克建构法律理论的内在理路
三、哈耶克对“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的批判
四、哈耶克对“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建构
五、结语: 哈耶克法律观点的启示
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
一、引论: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二、哈耶克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三、哈耶克法治国的建构理路
四、结语: 值得注意的两类问题
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过程——哈耶克法律理论研究的补论
一、引论: 本文的主旨与论述安排
二、哈耶克法治理论建构过程中的转换
三、哈耶克法治理论中的一般性原则问题
四、哈耶克法治理论进行转换的缘由
五、结语
哈耶克关于自由的研究
一、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和时代诊断
二、无知、自由与秩序: 哈耶克的“答案”
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可能启示
附录
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答问录
《自由秩序原理》抑或《自由的宪章》
——哈耶克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书名辨
哈耶克论法治/迪雅兹(Gottfried Dietze)
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
——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
一、引论:参照架构的设定与论述框架
就当下中国学术界所侧重关注的问题言,各种形式的“法律移植论”与“法律本土论”之间的潜在“论争”无疑构成了中国主流法律理论中的一个长期的核心关注点:前者所主张的主要是将西方法律传统中“有益”的东西经由立法而纳人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中;而后者则主要主张将中国各种传统中“有益’:的资源经由立法而融人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之中。我个人以为,这个问题将在所谓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现代性论辩架构中继续成为中国论者的关注焦点,个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论者只要在中国未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之前就不得不在“现代国家即法律统治国家”这个主流话语的支配下直接面对依凭何种资源建构中国法律制度这个问题。
我无意否认这个问题在“现代化中或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语境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严肃的学术对话过程中所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因为它毕竟还涉及一个更为一般的知识时空性与制度建构的认识问题,但是我还是必须指出,我们绝不能简单地因这两种论说处于“论争”状态而忽略它们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的思维趋向,即它们都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